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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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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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553人看过


《民法典》10871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解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乙方,尚未归还的贷款未不动产登记乙方的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1087条第1款的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乙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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