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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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分割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形式。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1月07日|分类:公司法 |414人看过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优先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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