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但需要向发包方备案;若受让房是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那么其不仅需向发包方备案,还需要经承包方同意。担保物权自融资合同生效时成立,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若不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需要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则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但需要向发包方备案;若受让房是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那么其不仅需向发包方备案,还需要经承包方同意。担保物权自融资合同生效时成立,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若不进行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需要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则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