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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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向他人借钱,但借款用于个人使用的,企业到期不还钱,应当告谁?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61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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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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