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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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女孩同居,致使女孩宫外孕,犯法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384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符合上述情形的,构成强奸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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