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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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犯罪坐牢,怎么离婚?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2日|分类:私人律师 |308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此种情况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管辖法院主要看丈夫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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