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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快到6个月时被要求辞职,合法吗?

发布者:刘文玉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497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任何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员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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