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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违法发包工伤认定案朱英娜律师胜诉

发布者: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2026年08月27日 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6月,青岛某公司将厂房打磨喷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张三(化名),张三招用李四(化名)在约9米高的房顶作业。624日,李四从房顶坠落,造成脾脏破裂摘除、多处骨折等重伤。李四向黄岛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为由,于2025121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且未引用任何具体法律条款。此前,民事诉讼已确认李四与沧海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四委托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朱英娜律师代理提起行政诉讼。朱英娜律师精准抓住案件核心——违法发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人社部相关意见,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应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民事判决中“不存在劳动关系”恰恰应由工伤认定程序解决,而非不予受理的理由。

判决结果

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仅写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其他法律条款规定”,未明确具体法条,庭审中也未予以说明,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人社局对李四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人社局承担。

案件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朱英娜律师对违法发包情形下工伤认定规则的深刻理解和精准运用。实践中,人社部门常以“无劳动关系”为由直接不予受理,忽视了最高法司法解释及人社部意见中关于违法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特殊规定。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朱英娜律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促使法院纠正了行政机关“以结论代替说理”的错误做法,为当事人争取了重新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救济机会,充分体现了专业劳动法领域律师在行政争议中的不可替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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