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2年12月,张三(化名)在安哥拉欲将4000美元托人带回国内,因同行者李四(化名)携带美元已超限,便当着李四和被告王五(化名)的面,将美元交给王五,委托其过安检后转交李四。然而,过安检后王五未予转交,飞机上李四索要未果,下飞机后双方走散,王五再未主动联系。此后李四专程赴泰安找到王五,王五虽承认带钱,却以“安检时被海关没收”为由推脱,又口头承诺“以后还”,但始终分文未付。张三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朱英娜律师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泰安市岱岳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认为,双方构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王五无法证明美元被安检扣留,其未及时核验、未主动联系、事后仅口头承诺却拒不返还,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返还责任。按2012年12月16日汇率(1美元兑6.2943元人民币)折算,判决王五十日内返还张三人民币25177.2元及自起诉之日(2024年10月22日)起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心得
本案虽标的额不大,却精准诠释了保管合同的核心义务——无论有偿无偿,保管人均需对保管物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偿保管虽可免责“一般过失”,但无法免责“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多年拖延、空口承诺,却无任何证据佐证“被没收”的抗辩,最终承担败诉后果。朱英娜律师精准抓住被告举证不能的软肋,将十余年前的跨境现金委托转化为清晰的法律关系,并合理主张以交付当日汇率折算人民币,既尊重事实又便于执行,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小案”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作用。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秉持细致严谨的作风,为客户提供了切实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