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年初,原告韩某(化名)与被告张某某(化名)口头协商合作开展法律咨询业务,约定利润按韩某40%、张某某60%分配。韩某陆续投入资金用于办公、广告等,其配偶参与财务记账。张某某则提供平台及业务指导。后双方因账目、车位转让及“学费”等问题产生矛盾,2023年9月合作终止。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法律服务所、张某某及合伙人王五(化名)返还投资款221,787.22元及利息。原告代理律师主张双方构成事实合伙,被告应退款。
判决结果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韩某与张某某虽形成事实合伙合同关系,但该合伙实际从事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超出经营范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伙关系无效。同时,双方均无法提供完整财务账簿,亦不申请清算审计,导致合伙盈亏及各自所得无法确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第九百七十八条,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案件心得
本案核心在于“合伙无效后的清算义务”。法院虽认定了事实合伙,但因双方财务混乱、账目混同,且均未能举证证明投资款去向及盈余状况,最终以“无法清算”为由驳回返还请求,体现了司法对财产处分请求的审慎态度。
值得关注的是,被告方代理律师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的辩护策略极具针对性:她并未仅纠缠于“是否成立合伙”,而是强调原告投入款项已用于实际经营、未进入被告个人账户,并指出原告自身掌握收入、私自注册同业公司等事实,成功将争议焦点从“应否返还”转移到“能否清算”。这一抗辩有效引导法院适用“过错责任”和“清算不能”规则,最终为当事人赢得完全胜诉。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展现出的精准法律适用与证据拆解能力,是扭转局面的关键。
该案也警示:口头合伙、财务不分、超越经营范围,均可能使投资人陷入“投入易、收回难”的困境;诉讼中若无法完成清算,权利主张将失去事实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