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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件】公司解散纠纷的破局之策

发布者: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2026年08月25日 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于20179月共同发起设立山东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张三持股51%,李四持股49%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运营。公司成立后不久,经营即出现问题,李四在外欠债严重,于201912月失联。此后,公司连续多年未召开股东会,亦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因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及无法通过登记住所联系,公司先后四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李四本人更是在多起案件中被列为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公司实际上已陷入“人章两空”的僵局,张三作为控股股东,却因无法联系到李四而无法通过内部程序解散公司,股东利益面临重大损失。为此,张三委托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冉德良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A公司及第三人李四均未到庭应诉。法院审理后认定:张三持有51%股权,符合提起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公司持续三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连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李四失联且为多起案件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据此,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A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心得

本案虽为“缺席判决”,但胜诉绝非偶然。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冉德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了公司解散纠纷的三大核心要件:一是主体资格上,持股51%的股东完全满足“持有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法定门槛;二是事实层面上,通过系统梳理公司连续三年未召开股东会、多次被列入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失联及涉诉被执行等证据,形成完整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证据链;三是法律适用上,紧扣《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论证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现实困境。尤其值得强调的是,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被告无法应诉的情况下,冉律师协助法院顺利完成公告送达程序,确保诉讼推进,并最终获得支持解散的判决,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僵局公司治理救济中的关键作用。本案也提醒投资者:公司设立时需重视股东会召集机制和争议解决条款,一旦陷入僵局,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司法解散实现“止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路径。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法争议解决领域的扎实功底,在本案中得到了有力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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