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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发布者:谭振威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2日 1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冯XX与周XX签字确认的《借款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保证书》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双方约定通过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该约定为当事人共同意见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前述协议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冯XX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经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冯XX与周XX之间另一件民间借贷的案件,该案件未约定管辖,故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但这并不能得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于冯XX与周XX之间的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亦具有管辖权的结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案应当由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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