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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

一审全盘败诉!盈科广州吴晓琳律师二审硬核取证纠错,高院改判支持当事人绝大部分林权诉求

发布者:吴晓琳|时间:2026年09月20日|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全盘败诉!盈科广州吴晓琳律师二审硬核取证纠错,高院改判支持当事人绝大部分林权诉求

一、案件简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林权行政不作为纠纷,核心争议为原告覃某生依法获批的六块宗地林权,被当地政府及林业部门长期拒不发证、变相侵权。覃某生作为当地村民,世代合法持有案涉1X、4X、5X、8X、8X、1XX号六块宗地的林地、林木权属,201X年X月相关部门已完成全部勘查、登记、公示、制证流程,合规制作完成对应林权证,本应依法发放至覃某生手中。但案涉林权证被林业部门无故回收搁置,长达十年未发放,期间涉案林木遭他人滥伐四百余车,当事人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当事人多次质询、维权无果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然而WZ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存在重大瑕疵,核心痛点集中于事实查明不清与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擅自变更当事人诉讼案由,将“诉行政机关拒不发放已制证林权证”的许可履职纠纷,错误定性为“不履行林业行政登记职责”纠纷,完全偏离原告诉求与案件核心事实。同时,一审法院未核查林权确权法定程序,盲目采信行政机关提交的来源存疑、程序违法的证据,无视六块宗地中五块宗地无任何权属争议、近八年无第三方提出权属异议的核心事实,未厘清林场界址与林地权属的本质区别,最终全盘驳回覃某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致使当事人合法林权持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十年维权付诸东流。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一审全盘败诉后,代理盈科广州吴晓琳律师精准研判一审判决的核心漏洞,锁定案由错误、事实未查清、证据采信违法、法律适用偏差四大关键问题,针对性开展二审攻坚工作,全程精准施策、高效维权。盈科广州吴晓琳律师首先深度复盘一审卷宗,梳理出一审法院擅自更改案由、未归纳争议焦点、裁判逻辑自相矛盾等程序与实体瑕疵,明确二审核心抗辩思路,坚决要求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不予发回重审,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诉累。为彻底推翻一审错误事实认定,盈科广州吴晓琳律师开启专项调查取证工作,突破取证难点,固定十三组录音录像原始证据,同时调取华映村委会官方证明等关键材料,完整佐证案涉六块宗地权属归覃某生所有的客观事实,直击一审证据采信漏洞。随后,盈科广州吴晓琳律师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及广西林权确权、更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撰写专业行政上诉状,上诉状多达四万字,五十多页。上诉状,逐一驳斥一审裁判的多项错误:明确区分林权登记完成与发证履职的不同法律行为,论证行政机关十年不作为的侵权本质;指出行政机关诉讼期间违规取证、采信无经办人签字、事后补开的无效证明的违法性;厘清林权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的法定流程,证明第三方未走法定异议程序,无权主张权属。整个办案过程有的放矢,精准击破一审裁判痛点,所有上诉理由均有事实、证据与法律支撑,为二审改判奠定坚实基础。

三、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阶段,WZ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全盘驳回原告覃某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维权彻底失利。二审阶段,代理盈科广州吴晓琳律师凭借扎实的取证工作、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说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全部核心代理意见。高院经审理查明,彻底纠正一审多项裁判错误,最终作出改判判决:撤销一审错误行政判决书,支持覃某生六块宗地中五块无争议宗地的林权诉求,仅对存在权属争议的104号宗地未予支持。本案最终实现绝大部分诉求胜诉,成功终结行政机关十年不作为导致的林权权属不确定状态,切实挽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完成维权目标。

四、盈科广州吴晓琳律师分析

1、一审案由定性错误,是判决全盘出错的核心根源。本案当事人核心诉求是要求行政机关发放已合法制证的林权证,属于行政许可履职纠纷,但一审法院擅自变更案由,错误定性为未履行登记职责纠纷。201X年案涉宗地已完成全部登记制证流程,登记职责早已履行完毕,仅存在发证不作为问题。案由的根本性错误,直接导致一审审理方向完全偏离,未区分争议宗地与无争议宗地,最终全盘驳回原告诉求,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与审理逻辑错误。

2、行政机关举证严重违法,一审证据采信标准宽松违规。根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行政机关需提供作出行政行为前的合法证据,而本案行政机关据以抗辩的核心证据,均为2018年收回林权证、作出不作为行政行为后,于诉讼期间临时调取、补开的材料。其中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无经办人签字、来源不明,相关界址图纸、合同为事后补盖公章的复印件,均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且涉嫌诉讼期间自行取证,依法应认定为无效证据,一审法院违规采信,严重违背证据裁判规则。

3、林权权属认定混淆核心概念,违背客观事实与生活常理。案涉争议104号宗地四周均为原告所在村民小组林地,与第三方村落无任何地理接壤,不存在第三方权属基础。2007年相关界址文件仅约定林木砍伐范围,仅针对地上林木,并未涉及林地权属,第三方仅为临时种树创收,无林地使用权。一审法院刻意混淆“林场经营界址”与“林地权属界址”,错将临时林木经营权认定为永久林地所有权,完全背离案件客观事实。

4、一审法院未依法履行调查取证职责,审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本案一审中,原告及代理盈科广州吴晓琳律师多次书面、口头申请法院调取完整林权档案、历年确权资料、村民会议记录等关键材料,用以佐证权属事实,但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全部驳回。同时,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案由异议、证据质证异议,一审法院未依法释明、未归纳争议焦点,审理程序流于形式,未能全面客观核查案件事实,直接导致裁判结果不公。

5、林权争议处置必须恪守法定程序,无权主观臆断确权。根据广西林权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管理办法,利害关系人主张林权异议,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村民表决材料,经调解、异议登记、行政调处或司法诉讼法定流程,方可变更权属。本案第三方近八年未提起任何法定异议程序,早已丧失异议权利。行政机关及一审法院跳过全部法定确权流程,仅凭一纸非正式证明否定合法确权结果,属于违法行政、违法裁判,二审改判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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