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薪两百万的技术负责人被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免去副总经理职务,停薪、停岗,却从未收到正式解除通知。他以为这只是内部变动,直到三个月后才发现: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也没有一份书面文件能证明“公司不要他了”。
这不是孤例。近年来,高管劳动争议的标的额和复杂度同步上升。寒武纪前CTO梁军以股权激励损失为由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索赔42.87亿元,创下中国劳动争议索赔金额新高。小红书原商业化华南负责人围绕违法解除和境外期权损失展开仲裁诉讼,最终获赔合计约85万元。360原董事会秘书、首席法律顾问张某公开主张离职七年后仍有对应201.6万股的股权激励权益未获兑付,提出约2649万元的支付请求。这些案件共同指向一个事实:高管的劳动争议,往往不是单一劳动法问题,而是劳动、公司治理、股权、竞业限制甚至涉外法律适用的交叉问题。
战场一:免职不等于解雇,这是最常见也最危险的误区
很多企业调整高管时,走完董事会免职决议,就认为劳动关系也随之终结。但法律上,董事会免职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行为,只变更管理职权和岗位职务,并不当然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高管退出涉及多重身份——劳动合同项下的员工、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境内外股权激励的参与人、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人员。这些身份分别由劳动合同、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境外协议调整。任何一条线处理不完整,都可能成为后续争议的突破口。
如果企业在免职后直接停薪、停岗,又拿不出合法解除依据,很容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按2N标准支付赔偿金。对高管来说,关键窗口在于:收到免职通知但未收到正式解除文件时,劳动关系状态是模糊的。这个阶段如何固定证据、如何主张权利,很大程度上决定后续走向。
战场二:没收到辞退通知,但被架空了怎么办?
高管被边缘化的方式通常比普通员工更隐蔽:调岗到没有实质工作的岗位、逐步收回审批权限、降薪但不给书面说明、长期待岗不安排工作。这些“软裁员”手段的目的,是让高管自己提出辞职,从而规避经济补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开始穿透这类操作。如果企业恶意调整岗位、剥夺劳动条件,故意制造恶劣就业环境,即使没有发出辞退通知,也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违法解除。关键不在于有没有一纸通知,而在于企业是否实质拒绝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沟通记录、权限变更记录、薪酬变动记录,在这类案件中往往是胜负手。
战场三:股权激励争议,走劳动仲裁还是法院?
这是高管劳动争议中法律关系最复杂的领域。股权激励到底属于劳动争议,还是普通民商事合同纠纷,各地裁判路径并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期权取得和行权与劳动关系紧密相关,应按劳动争议处理;也有法院认为高管以激励对象身份行使权利时,劳动者身份相对弱化,协议具有独立商事合同属性。
定性差异直接影响程序路径: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商事争议可以直接起诉;也影响举证责任和实体权利认定。以寒武纪案为例,42.87亿元对应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与商事争议受理费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程序选择本身就可能成为策略工具。
2026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此类争议提供了重要参照。销售总监董女士入职时,招聘人员通过微信明确将限制性股票单位(RSU)纳入总包薪酬方案,年度总薪酬约169万元,其中RSU价值每年19万元。她与用人单位的关联公司签署了《限制性股票单位授予协议》,授予7800股,分四年归属。后北京某公司以“战略升级、组织结构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董女士仅收到第一期1950股归属通知,剩余5850股尚未归属。
法院认定,入职前招聘人员与董女士的微信沟通,清晰地将RSU作为总包薪酬的固定组成部分进行约定,内容具体确定,足以使劳动者产生将其作为聘用条件之一的合理信赖。尽管正式劳动合同文本未详细列明股权激励,但其作为独立于固定工资的长期激励性报酬,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构成互补关系。最终,法院判定因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剩余5850股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应视为已经成就,公司须将股票归属至董女士指定的账户。
这个判决的核心逻辑是:违法解除阻却了归属条件的成就,用人单位不能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获益。对于高管而言,这意味着入职谈判阶段的沟通记录、薪酬方案中股权激励的定位表述,都可能成为后续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
战场四:时效规则正在变化,你的窗口期比想象中更窄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则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追索劳动报酬有特殊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则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26年出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新变化。根据2026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修订版,劳动仲裁时效由原来的1年延长至2年。但需要注意,这一调整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细则仍需以各地仲裁机构的实际操作口径为准。如果你正在处理涉及时效问题的争议,建议不要仅凭“听说时效延长了”就放松警惕,而应尽快确认适用规则。
另一个重要规则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在一审或者二审诉讼期间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时效抗辩必须在仲裁阶段及时提出,否则在诉讼阶段将丧失这一程序性权利。对企业和高管双方而言,仲裁阶段的法律准备都不能走过场。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长期以来存在裁判分歧。202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著的《立案工作指导》丛书正式统一了全国司法裁判标准,明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依法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这一变化对高管的直接影响是:如果你需要通过确认劳动关系来支撑社保补缴或股权激励主张,时效窗口的起算点需要重新审视。
战场五:竞业限制和关联公司,为什么让案件更复杂?
高管离职后,竞业限制协议、保密义务、关联公司责任划分经常同时出现。2025年9月,司法解释(二)与《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先后施行,对竞业限制的几项边界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以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相适应,超出合理比例的部分无效;企业与高级管理人员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不能仅以未支付经济补偿为由主张条款无效;劳动者违反有效约定的,企业可以同时请求返还已付补偿和支付违约金。
与此同时,一些企业通过关联公司签合同、发工资、缴社保、授予期权,导致劳动关系主体模糊。跨国公司尤其容易出现“主体分割”架构:境内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境外母公司授予期权,区域总部决定退出,持股平台负责实际兑付。一旦发生争议,需要判断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关联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管辖地如何选择。北京三中院的董女士案恰恰说明,关联公司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在违法解除场景下,用人单位仍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
这类案件为什么需要专业律师介入?
上述五个战场的共同特征是:它们天然跨越劳动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乃至涉外法律适用。一个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是否能在劳动关系、股权关系和公司治理关系之间找到最优的论证路径。标的额越大,博弈烈度越高,仲裁和诉讼中的策略选择——包括管辖权确定、请求权基础选择、证据保全时机——每一步都可能显著影响结果。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位于广州天河区,是一家以争议解决为基础的综合性律所,现有约100名工作人员、47名执业律师,设有5个专业委员会,劳动争议是其高频业务。当劳动争议牵连股权激励、竞业限制、关联公司责任划分或公司治理争议时,律所内部可以在同一团队框架下完成多线处理。对于事实交叉、证据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重大疑难案件,律所实行“资深律师主办+集体会诊”机制,由团队集体讨论后确定方案。这种配置的价值在于:高管案件的核心难点往往不是某一条法律适用问题,而是如何在劳动合同、股权协议、董事会决议和境外文件之间构建一个经得起不同场景检验的统一事实底稿。
如果你正在经历类似情况——被免职但未收到正式解除通知、被“软裁员”但不确定能否主张赔偿、股权激励权益在离职后迟迟无法兑现,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存疑——建议尽早做一次系统的法律评估。不是所有争议都要走到仲裁,但所有争议都需要在时效内、在证据尚可获取的时候,先把路径想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