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芙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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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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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遗嘱,为何我继承不了房子?

作者:陈芙蓉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4次举报


位于A市的房屋产权人为甲,该房屋系2000年甲与妻子乙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甲于2002年1月1日死亡,其妻乙于2009年4月1日死亡。甲生前留有两份遗嘱。2001年9月18日甲亲笔自书遗嘱:全部遗物(动产与不动产)全归有生之年的妻子乙继承。以后可以如此处理:1、A市房屋由大儿子继承;2、股票给女儿,3基金给小儿子”。2002年3月8日甲又亲笔自书遗嘱:“1、某某股票给女儿,基金给小儿子,A市房产给大儿子。2、上述安排须在吾妻乙百年之后执行,在她有生之年我的所有一切均由她继承。”甲乙均去世后,股票给了女儿,基金给了小儿子,但是大儿子在继承房屋时却过户不了,为何?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了解得知,甲生前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婚姻生有两子,两份遗嘱中的三个子女均是第二次婚姻里的子女。由于遗嘱只能处分本人的财产,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甲的两份遗嘱均明确他的所有财产归妻子乙继承,因此甲去世后他的遗产全归乙所有,乙没有留遗嘱,乙去世后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甲遗嘱中将股票给女儿,基金给小儿子,房产给大儿子部分均无效,甲的两份遗嘱均属于部分有效遗嘱。

 按照《民法典》继承篇有关规定,本案甲乙共同生的三个子女有继承权外,甲第一次婚姻中的二个儿子是乙的继子女,也具有继承权,因此如果大儿子想要获得遗嘱中的房产,另外四个继承人必须全部放弃继承才能办理。

 由于继子女成年后均在外地成家,几乎与遗嘱中的三个子女失去联系,因此找继承人又成了一大难点。几经周折我们终于找到全部继承人。很幸运,本案几个兄弟姐妹的关系还不错,最后大家同意按照父亲的遗愿执行,其他继承人全部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乙顺利拿到房屋。

办案心得: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种,其中自书遗嘱最便利,但要注意符合法定要求,否则就会造成本案的局面。


陈芙蓉律师,联系电话:15618810103.系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离婚、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