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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限高”到底有什么区别?

发布者:梁家硕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3133人看过举报


“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

“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限制消费令;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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