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将开发的小区售与B,B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完毕购房款,后因突发新冠疫情,导致A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B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后B诉至法院,认为A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属于违约。A公司抗辩称:因疫情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导致的环保停工,该期限应当予以扣除,且房屋现已具备上房条件,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不存在解除的情形。经法院审理查明,因疫情不可抗力及政府行为导致的停工,应当予以扣除,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仍然具备,B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
梁律师认为:因2020年突发新冠疫情,导致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房,属不可抗力,因政府行为导致的停工,亦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该部分期限应当予以扣除。根据《最高法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司法实务中,以不解除合同为原则,但亦保护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