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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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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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杨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卫华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9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XX支付原告工资609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被告杨XX拖欠原告张XX工资,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童XX工人工资24790元,杨XX,2017年4月13日”。庭审中,原告称欠条中的6090元为原告的工资,12000元为童XX的工资,6700元为张XX的工资,童XX及张XX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6090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609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虽未约定利息,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已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相应利息损失,故原告可要求被告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于年利率6%时,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抗辩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与被告不存在劳务关系,且被告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因欠条中的工资6090元系被告拖欠原告张XX的工资,张XX系权利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且被告未提供足以反驳对方的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被告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XX劳务报酬609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于年利率6%时,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卫华律师,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信念,一直兢兢业业,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6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