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建勋律师
祝建勋律师
广东-肇庆执业6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作者:祝建勋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0次举报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注: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祝建勋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现任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祝律师常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擅长办理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肇庆
  • 执业单位: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220********9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