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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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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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免责

发布者:王诗梅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9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原告曹某与被告段某、吴某、李某、衡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简某之间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原告曹新根在碧桂园公司开发的小区工作期间,因被告吴某、李某在安装玻璃门窗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玻璃从高空坠落砸伤原告,造成严重伤害。原告随后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61370.8元。 案件经过:

  1. 事故发生:原告曹新根在碧桂园小区内工作时,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伤,导致全身多处受伤。

  2. 治疗与鉴定:原告因伤入院治疗158天,后经鉴定构成七级和十级伤残,误工期300天。

  3. 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1370.8元。

  4. 被告辩称:各被告均提出不同程度的责任免除或减轻的辩护理由。 案件结果:

  5. 责任认定:法院认定被告段某作为雇主,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简某因选任无资质的段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6. 赔偿责任:被告段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计557447.42元,扣除已支付的206380.36元,还需支付351067.06元;被告简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61938.6元,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还需支付51938.6元。

  7. 碧桂园公司责任:碧桂园公司在本案中未被认定为直接责任方,原告的损害非碧桂园公司直接造成,故碧桂园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8. 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对碧桂园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连带赔偿请求被驳回。 案件分析: 本案中碧桂园公司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法院未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 碧桂园公司与原告无直接雇佣关系,且已将拆墙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公司。

  • 原告的伤害是由第三方在安装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与碧桂园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无直接关联。

  • 碧桂园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直接的侵权行为。 通过本案,碧桂园公司展现了其在法律框架内对第三方承包商行为的监管责任,以及在面对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时的应对策略。同时,也提醒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外包工程时应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确保施工安全,以避免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

王诗梅律师,联系电话:13397498665,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湘潭大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1911084149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