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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邵永飞律师:使用瘦肉精饲养牲畜,可能涉嫌多种犯罪

发布者:邵永飞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093人看过

2021年3·15期间爆出某地“瘦肉精羊肉流向多地”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使用瘦肉精饲养牲畜,会构成什么犯罪呢?且听邵永飞律师一一到来。


瘦肉精系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的“盐酸克仑特罗”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的统称。

瘦肉精可以用于制造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的药品,同时具有加快牲畜增长、减少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的功效,因此有些养殖户会违规用于牲畜的饲养。但瘦肉精会残留在牲畜的肉中,人们食用含有瘦肉精肉,会对身体造成伤害,例如出现中毒、肌肉震颤、心慌、头疼、恶心呕吐、心跳加快等症状,并且会导致儿童性早熟。因此,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并严厉打击这种危害群众餐桌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动物的饲料、饮水中掺入瘦肉精等用于饲养牲畜,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但养殖户构成犯罪,如果屠宰者、销售者明知是含有瘦肉精的牲畜而屠宰、销售,也同样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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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邵永飞律师的个人观点,不得作为个案处理的意见,具体案件需要根据证据及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否则后果自负。

邵永飞律师从海关缉私局辞职从律,具有丰富的海关法律知识和刑事辩护经验,尤其擅长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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