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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法规适用情况

发布者:周瑞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 |134人看过举报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违反有效要约。

我国《合同法》第三章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达到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该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的通知应当在受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该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否则,应对此造成他人的损失,负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不成立。

这时的合同不成立,仅指合同在外表上已经订立,但实际上缔约人意思表示不一致而未订立。当事人在缔约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疏忽大意或重大误解,致使合同缺少必要条款,或合同必要条款的涂改,不能说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导致合同不成立。这时,要约已经生效,先合同义务,有过错的缔约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号规定了五种,而与缔约过失责任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例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怀有非法目的的缔约方存在故意,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对方当事人受损失,且对方当事人对此并无过错,即对于非法目的的并不知道或并非应当知道,那么,可以依照缔约过失责任请示赔偿。

4、合同被撤销。

合同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由此可见,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在这些合同归于无效时,受害方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

5、无权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那么,行为人向第三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的根据是什么?以前曾认为,无权代理责任是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应依据侵权行为的规定负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第三人所受的损害可能包括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而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侵权行为的规定并不能予以保护。所以,因无权代理的纠纷,可以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追究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责任。

6、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应被宣告无效。无处分权人应对对方当事人受的损失负缔约过失责任。

7、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应负担给付义务即主义务外,还需要承担种种附随义务。此种义务不仅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主要情况有:未尽协助义务而致对方当事人损失,例如提出新的条件和要求、不断修改协议导致合同缔结无限期拖延、拒绝对方认为必要的条件等;在缔结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使对方的人身权、物权受到损害;未尽通知义务而致使当事人损失;未尽保密义务而致对方当事人损失。

以上就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法规适用情形有哪些问题的解答。缔约过失责任会产生相应的效果,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当事人进行辨别,当事人辨别时可以参考上文列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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