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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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法律关系错误助当事人实现全部诉讼请求—天津某顺vs张X不当XX纠纷案

发布者:李茂现律师 时间:2025年06月06日 8942人看过 举报

2025-06-0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天津某顺与张X系常年买卖关系,张X与某顺员工私下交易,天津某顺起诉张X不当XX。

2020年始,张X从天津某顺淘宝店铺开始购买电动工具,后与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天津某顺店铺客服XX诱下,张X与员工建立私人联系,并进行私下交易。2023年,天津某顺发现员工盗窃公司产品售与张X,遂以不当XX起诉张X。

张X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

办案经过

(一)诉讼思路

1、不当XX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当XX构成要件为:一方获XX,他方损失,获XX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获XX无合法根据。

2、本案属于盗窃还是不当XX?

首先,被告张X虽然与原告员工私下建立联系,并进行私下交易,且所得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被告系通过市场交换行为获得商品,并非获XX。

其次,原告损失系其员工盗窃行为所致,不应归咎于被告的买卖行为。

再次,原告损失与其员工盗窃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买卖行为与原告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获得商品系通过等价交换,并非无合法根据。

故原告主张其自身损失系被告不当XX所致,系被告主体认定错误、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且原告计算损失是依靠其自身掌握的不足证据估算出来,并没有准确的数据。本案的实质系原告的员工盗窃原告商品所致,与被告无关。

(二)案件难点及解决

1、原告损失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自身损失与被告买卖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不当XX。

解决思路:原被告之间因为长期存在买卖关系,原告损失表面看系被告买卖行为所致,但本案的实质是原告的员工盗窃,被告只是从其员工处够得商品,因此,虽然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不当XX构成要件要求的“直接因果关系”。

2、被告购买商品行为是否属于获XX为:

原告认为被告购买商品系获XX为。

解决思路:本案被告系商品交易行为,并非“无合法根据的获XX”,因此,被告不属于无法律依据的获XX。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不属于不当XX,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家理律说

本案在被告获XX为与原告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帮助被告免于赔偿原告,主要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跳出传统思维模式,从保护当事人最大XX益角度出发,否认存在不当XX。

(二)否认被告主体适格,将案件引向案外人,将原告损失认定成系案外人盗窃所致。

(三)适时XX用被告系受害人这一角色,强化我方论证。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面否认自身系本案适格被告主体,另一方面否认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适时抛出被告也系被害人这一角色,强化我方论证。

案外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并不都具备较好的法律素质,对于类似合同纠纷的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并不完全掌握,经常会出现A法律关系不符合法律要求最后被认定为B法律关系的情况。

作为律师,当我们面对一份有瑕疵的诉讼材料时,要尽可能去评估瑕疵的情况是否严重,并探究抓住瑕疵的可能性。通过作出合理解释、提出补正方法、寻找材料的特殊性、标新立异、抓住基于等办法进行挽救。该案件的胜诉既为当事人赢得了其应得的XX益,也拓宽了办案思路,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


李茂现律师(办公电话:18253582913同微信)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服务地区为山东烟台 办公地址:山东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新势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620********4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取保候审、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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