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号为(2025)冀 0104 刑初 **** 号,由石家庄市某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背景与经过:内外勾结盗窃厂区生产物资是涉企财产犯罪的常见类型,涉案金额累计后极易达到重刑量刑标准。2023 年 1 月至 4 月期间,被告人沈某将其任职的石家庄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派车 App 账号密码提供给盗窃团伙使用,为作案车辆进出厂区提供通行便利,先后收取好处费共计 2.6 万元;此外沈某还伙同他人共同盗窃钢渣铁粉、渣头共三车,对应盗窃数额约 8.6 万余元。经核算,其帮助盗窃的涉案总额约 270 万元,个人参与盗窃数额约 8.6 万余元。2023 年 5 月沈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先后退缴违法所得共计 15.2 万元。案件提起公诉后,沈某委托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任志祥律师担任辩护人。
争议焦点:被告人收取好处费提供账号的行为定性,部分涉案物资的权属是否应计入盗窃数额,以及从犯、退赃等情节的量刑适用幅度。
处理思路与律师工作:任志祥律师从定性抗辩与量刑减让双向制定辩护策略,就定性提出部分款项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特征、部分物资权属不属于被害单位的辩护意见;量刑层面重点论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全部量刑辩护意见,最终以盗窃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量刑区间内实现了显著减轻处罚。
律师提示:利用工作便利为盗窃行为提供帮助同样构成盗窃罪共犯,涉案金额将全额累计计算。涉案后应主动退赃退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精准挖掘法定减轻情节,争取最优量刑结果。
任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