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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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口罩案:任志祥律师精准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发布者:任志祥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98人看过 举报

2026-06-30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号为(2020)冀 0108 刑初 **** 号,由石家庄市某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背景与经过2020 年初新冠疫情防控初期,口罩等防护物资供需紧张,被告人郑某受他人邀约参与口罩倒卖,伙同他人从湖北仙桃采购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明的一次性口罩,加价后向河北多地客户销售。经专业机构检验,涉案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日常防护型口罩国家标准,部分标注医用属性的产品被认定为未注册二类医疗器械。案发后大批未售出口罩被查扣,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郑某等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郑某委托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任志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争议焦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认定,已售与未售口罩对应的既遂、未遂金额如何区分量刑,疫情严打背景下能否适用从宽处罚情节。

处理思路与律师工作:任志祥律师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后,确立 “从犯定性 + 未遂从轻 + 认罪认罚从宽” 的核心辩护策略。律师结合交易链条与分工证据提出,郑某仅参与部分执行环节、无货源与定价主导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精准区分既遂与未遂金额,明确大部分涉案口罩未售出即被查扣,属于犯罪未遂,应依法比照既遂从轻处罚;此外结合郑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当庭发表完整罪轻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依法认定郑某系从犯,结合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律师提示: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物资属于重点监管品类,销售不合格、无资质口罩极易触犯刑事法律。公众切勿因短期利益参与伪劣防护产品购销,涉案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通过法定从宽路径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姓名:任志祥; 职务: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学历:法律硕士; 职称:三级律师;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21113128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取保候审
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
11301202111312813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