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案号为(2025)冀 0104 刑初 **** 号,由石家庄市某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背景:氢溴酸右美沙芬分散片已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属于严格管制的药品范畴,非法贩卖该类列管药品可构成贩卖毒品类犯罪。
案件经过:2025 年 8 月至 9 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多次从宁晋县某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杨某某处购买氢溴酸右美沙芬分散片共计六十余盒。赵某明知该药品已被列管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滥用具有毒品替代属性,仍向多名人员转售,其中有偿售卖 3 盒非法获利 30 元,另有 9 盒因人情往来未收取费用。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赵某提起公诉,赵某委托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任志祥律师担任辩护人。
争议焦点:未收取费用的药品提供行为是否计入贩卖数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重认定,是否具备法定与酌定从宽处罚的条件。
处理思路与律师工作:任志祥律师阅卷后确立 “厘清行为边界 + 深挖从宽情节” 的辩护策略,逐一核对交易细节,区分有偿贩卖与无偿人情往来的行为性质,提出未获利部分不应计入贩卖牟利范畴的辩护观点;同时围绕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涉案数量与获利极低、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当庭发表全面的罪轻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量刑。
案件结果:法院充分采纳辩护人的合理意见,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对赵某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律师提示: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属于特殊管制物品,即便为常用药品,违规贩卖也可能触犯刑事法律。公众切勿因小额利益触碰法律红线;涉案后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精准梳理案件情节,依法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任志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