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额 12 万元,指定亲属为唯一身故受益人,保险期限为终身,年交保费 6000 元。投保人按约定连续缴纳 10 期保费,期间还因就医需求从保单账户支取部分资金用于医疗开支。后续投保人未再继续缴费,2021 年被保险人因病身故,受益人整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身故保险金,遭到对方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投保人后期未按时交纳保费,且地址未及时更新,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催告缴费,认为保单早已失效。受益人则表示,投保人居住地址从未变更,保险公司长期以来均通过自己联系沟通保费事宜,对方并未尽到有效的缴费提醒与催告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留存有受益人联系方式,后期未沿用该渠道催告;同时保险合同中关于 “欠费宽限期满合同直接终止” 的格式条款,与保险法法定规则相悖,且保险公司未对该免责、减责条款作出明确提示说明。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额身故保险金。
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围绕保费逾期缴纳与保险格式条款效力两大争议焦点。首先,分期缴纳保费的人身保险,法律明确规定逾期缴费后合同效力中止,而非直接终止。案涉合同条款刻意加重投保人责任、免除保险公司法定义务,属于不合理格式条款。
其次,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针对此类影响双方核心权利义务的条款,必须履行提示、解释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实已完成该义务,对应条款依法不产生约束力。另外,保费催告环节,保险公司长期固定联系受益人,后期未沿用有效联络方式,不能将未缴费的责任完全归咎于投保人一方。
综合来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符合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案也明确了保险格式条款、催告义务在保险理赔案件中的裁判标准。
相关建议
投保人身故后,受益人及时整理保单、缴费凭证、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理赔。收到拒赔通知后,核对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重点留意格式免责条款是否被明确提示。日常留存保险公司沟通记录、回访信息,证明对方惯用联络渠道。保险公司若以欠费为由拒赔,可依法主张不合理格式条款无效,通过诉讼维护自身保险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