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两名涉案人员为频繁往返港澳地区,分别通过中介提供虚假材料,违规登记为本地某企业股东、法人,借助备案企业人员可办理一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的政策便利,成功申领长期商务签注。其中一人签注有效期内出入港澳 60 次,另一人出入香港 54 次,二人申领签注及出入境全程无真实商务经营业务支撑。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立案侦查,二人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公安机关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依法向法院移送起诉,二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分别提出从轻辩护意见,法院核查全部卷宗、出入境记录、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确认二人借虚假企业身份骗取签注、多次非法跨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结合二人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最终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清晰体现偷越国(边)境罪的延伸认定规则,并非只有偷渡闯关才构罪,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无真实业务支撑频繁跨境,同样属于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的犯罪行为。二人借助虚假工商登记资质骗取商务签注,多次往返港澳,已达到司法解释规定 “情节严重” 标准,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均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核心从宽情节,法院据此大幅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中一名被告人有前科劣迹,但因主动投案、真诚悔罪,依然获得缓刑;另一名初犯当事人的从轻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本案警示大众,港澳商务签注是针对真实商贸往来设立的便利政策,虚构企业身份、借用资质骗证跨境,会留下刑事案底,前科人员再犯边境类犯罪,后续再违法将面临更严厉处罚。
相关建议
切勿通过中介虚构企业法人、股东身份骗取港澳商务签注,所有出入境证件办理均需提供真实经营、身份材料。如确有跨境商务需求,依托真实合规企业正常办理签注,留存完整业务合同、往来凭证。若已存在虚假办证跨境行为,接到公安传唤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日常重视前科记录对出入境、就业的长期负面影响,严守边境管理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