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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期限有限制吗?

发布者:湖南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842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如保外就医的罪犯,孕妇等特殊罪犯,一经监外执行后,时常出现不再重新收监处罚的情形。这极易引起社会热议,大家都在追问监外执行,究竟有没有期限的,怎么人放出来后,就再也不收监了。

监外执行目前尚没有明确期限

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暂予监外执行都没有作出有关期限的规定,更未规定监外执行必须有期限。因此,相关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通常都是没有明确期限的,只需随时掌握罪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监。例如出现法定收监情形的,可由社区矫正部门按程序提出,依法由监狱或看守所按程序及时收监。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同时又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怀孕或哺乳期的罪犯而言,一般在孩子满一周岁后,就应该重新收监。

由此可见,尽管监外执行一般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旦社区矫正机构(通常是当地司法局、司法所是其主要部门)发现被准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严重违规或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又未满的时候,是可以依法提出收监建议,进而由监狱依法收监。要是大家仍然对暂予监外执行有疑问的,可向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详细咨询,相信专业律师能为大家提供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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