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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过程中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 到底谁对劳动者负责?

发布者: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12月12日 11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徐宁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就职于被告单位处用工,一直由被告单位的法人名头为其发放公司,在提供劳动的第三年,应被告劳动单位要求与相同法人的另一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工资与社会保险均由新公司缴纳,存在了劳动者工资的发放主体、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均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劳动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劳动者与被告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赔偿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被告单位认为劳动者应与实际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与诉讼中的被告劳动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诉讼主体错误,要求法院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与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与发放工资的公司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劳动者与其也具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同时提出最初法人为劳动者开具工资的行为实际是法人为新公司提供的借款行为,实际法律责任还应由新公司承担,要求驳回案件的诉求请求,对此徐宁律师向法庭提交劳动者用工过程中的考勤、工作地点、工作任务管理人员相同,二公司均由同一法人主持工作等证据并发表意见,认为被告公司与新公司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均一致、管理人员混同、且业务内容存在交叉,二者之间属于典型的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主张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法院通过事实和证据的综合判断,采纳徐宁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劳动者与被告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并支持劳动者要求被告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期间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律说: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对客户案件负责,深知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始终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积极主动地为其服务。具有高度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善于从不同的角度考虑问题,提供创新性解决方案。

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简介2005年1月26日,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经吉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以个人命名的个人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白山
  • 执业单位: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3122000********2U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法律顾问、合同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