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松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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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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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成功改判

发布者:董松梅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5日 5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6312日,魏某驾驶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北X股份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钱某相撞,造成钱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D大队认定,魏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不承担责任。钱某受伤后在荆门市石化医院住院治疗121天,支出医疗费54448.27元。20161024日,经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伤残等级为10级,赔偿指数为10%,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钱某为此支出鉴定费1560元、交通费500元。事故发生后,H货物运输公司赔偿钱某经济损失60000元。

另查明,钱某从2014年至今在湖北X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434.98元,其一直居住在该公司员工宿舍楼。其女儿钱某某系农村居民。

H货物运输公司所有的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冀E×××××)在邢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不计免赔三者险。

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05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803/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为31138/年,荆门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天。


上诉人沙洋县沙洋镇Q家庭农场孙某与被上诉人陈、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沙洋县沙洋镇Q家庭农场不服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二审中,邢台保险公司提交了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投保单及投保提示单,拟证明涉案免责条款采用加黑加粗字体,投保人H货物运输公司在投保单提示栏中进行盖章,保险公司已就商业三者险中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本院认为,对于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是否可以牵引挂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已有明确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同时,邢台保险公司二审提交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此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责任,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是否产生效力,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邢台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来看,保险公司将上述免责条款用黑体字进行了标注。而且投保人H货物运输公司对邢台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投保单声明栏中记载保险公司就涉案的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H货物运输公司作了明确说明。邢台保险公司二审提交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投保单及投保提示单,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对涉案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产生法律效力,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邢台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保险责任。故对邢台保险公司二审提交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投保单及投保提示单的证明目的,二审予以采信。

钱某损失共计为160577.27元,由邢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责任项下赔偿10000元(医疗费54448.27元、后期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20元),死亡伤残责任项下赔偿96149元(残疾赔偿金58023.2元、误工费25304.5元、护理费10321.3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赔偿106149元,剩余损失54428.27元,由H货物运输公司赔偿,但此款H货物运输公司已经支付。本案因邢台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导致二审改判,其逾期举证存在重大过失,故一审确定由该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均由邢台保险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邢台保险公司认为,其在商业保险范围内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二审上诉请求,二审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D区人民法院(2017)鄂xxx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赔偿钱某损失10614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邢台市H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赔偿钱某损失54428.2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7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2075元、钱某负担15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董松梅律师2016年6月取得律师执业证,系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董松梅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门
  • 执业单位: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820********49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