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3月,郭某经其朋友介绍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一张出售给何某(另案处理)。
经查,2021年3月31日被害人1被骗资金6890元进入郭某中国农业银行卡,该卡流水金额1546123.86元,后公安机关仅口头告知郭某其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涉嫌违法犯罪。2022年2月有7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585835元进入郭某中国建设银行卡,该卡流水金额3968872. 76元。郭某非法获利400元。于2022年4月13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郭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郭某委托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何奇阳律师进行辩护。
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
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可以免除刑罚。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下一篇
网络诈骗罪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最好结果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