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被告枣庄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被告杨某某(担保人)三方就某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签订《三方协议》,由担保人杨某某收取承包人某某集团缴纳的10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给发包人某某置业;承包人某某集团向发包人某某置业另行缴纳900万元履约保证金。如因发包人和担保人自身原因无法取得项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致使项目无法施工,发包人和担保人应连带返还承包人缴纳的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协议最后一条约定,“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捺印)履约保证金900万元到账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某某集团进场施工。截至2021年5月25日,原告向被告某某置业转账履约保证金共计600万元。2021年9月25日,原告因被告履约不能请求二被告退还之前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对已施工工程量进行核算并支付相应工程款。对此被告辩称案涉《三方协议》设置了生效要件,即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捺印)履约保证金900万元到账后生成效,因原告未按约定缴纳900万元履约保证金,故该《三方协议》未生效。
本案中《三方协议》、《退场清算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条件必须合法且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即条件的本质特征在于成就与否的不确定性,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内容不能成为条件。本案中,“缴纳9000000元履约保证金”是原告某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该义务明确且确定,原告某某公司是否缴纳该保证金是合同履行的结果,合同履行结果的不确定不是条件的不确定,故案涉《三方协议》不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三方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对原告主张的100万元保证金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案涉《三方协议》签订前,原告某某公司即向被告杨某某支付了保证金100万元,在原告某某公司从案涉工程退场后,被告杨某某对该100万元应付返还义务。被告杨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协议约定将该100万元保证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置业公司返还100万元保证金的主张,被告某某置业公司亦辩称其未收到被告杨某某的100万元转款,且在原告与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退场清算协议》中,也未对该100万元保证金是否应由被告某某置业公司予以返还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置业公司返还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