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6661号
原告:秦XX,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京新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丽,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园园,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杨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X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齐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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