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被指恶意串通,张洁律师助母子胜诉驳回全部诉请
摘要:离婚时突然翻出多年前的股权转让,指控未经配偶同意、恶意串通,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股权。张洁律师介入后,抓住“家庭内部赠与”“默示同意”“长期未异议”三个关键,证明转让实为父母资助子女留学结婚。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守住了当事人股权与家庭财产安排。
一、离婚翻旧账,120万股转让被指恶意串通
杨某甲与衡某乙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杨某丙。衡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某公司股权。2016年起双方分居。2017年1月,衡某乙与杨某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持有的某公司120万股以360万元转让给杨某丙,并完成变更登记。2025年3月,衡某乙提起离婚诉讼。杨某甲随即起诉,称该股权转让未经其同意,且杨某丙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受让主体资格,二被告恶意串通侵害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将股权变更回衡某乙名下。张洁律师代理衡某乙、杨某丙应诉,面对“恶意串通”这一严厉指控,没有被动辩解,而是从家庭关系、时间线和公示效力切入。
二、未付对价不等于恶意,母子赠与合常情
张洁律师指出,股权转让虽签有协议,但双方确认未支付对价,结合母子关系,该行为实质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杨某丙在国外留学、生活需要资金支持,父母给予资助符合社会传统与人伦常情。转让协商于2016年12月前,当时夫妻感情良好,杨某甲对此知情且默许。杨某丙长期在国外生活,对父母婚姻状况不知情,系善意受让。股权转让已依法完成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法院采纳该意见,认为不能仅因未书面同意就认定恶意串通。
三、长期未异议,沉睡权利难获支持
张洁律师进一步梳理时间线:某公司早已公示杨某丙成为股东,杨某甲若反对应属明知,但其在长达数年内未提出异议。夫妻关系具有紧密性,默示同意有一定适用空间。张洁律师成功将“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转化为对原告“长期沉睡权利”的合理质疑。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主张协议无效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结尾:这起案件的关键,是把“恶意串通”还原为家庭内部合理的财产安排。张洁律师长期专注婚姻家事、股权纠纷与复杂财产分割,擅长从时间线、公示效力和家庭伦理中寻找突破口。最终衡某乙、杨某丙的股权转让获法院认可,原告全部诉请被驳回。遇到类似纠纷,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才能把被动变主动。
张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