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晓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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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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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假离婚真逃债

作者:许晓昕律师时间:2023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6次举报


  一般而言,构成离婚逃债行为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及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

  (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故意隐瞒债务;

  (2)分割债务时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

  (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表现为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或者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而债务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许晓昕律师,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等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鸿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820********7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