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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辽02民终145号

发布者:李波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5日 2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要:

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碍于与被告之间的亲戚关系,担心被告不还钱,故找了案外第三人作为出借人,向被告出借了50万元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与被告夫妻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事后原告将借款还给了案外人,等于替被告偿还了债务,自己变为债权人。

借款事实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实际用于二被告共同开办养殖场,借条每次到期,二人再重新签订新的借条。后来二被告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二人离婚以后,仍共同向原告出具过借条,均在借款人处签字。但在最后一次的借条中,只有男方一人签字。债务迟迟不履行,原告将夫妻二人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二、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几个关键问题,1、案涉借款50万元,原告或案外人是否有出借能力,借款是否为真实;2、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3、原告到底是以债权人的身份还是以担保人的身份主张债权。

本案一审中,原告提交了借条、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本想以债权人的身份直接主张债权,不提及案外人,但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事实的来龙去脉严格查明,而不仅是只针对证据进行表面调查。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关键问题,因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只有男方一人的签名,女方没有对借条续签,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一审法院判决男方一人承担债务。

因女方名下有房屋可供执行,且多一个债务人更有利于债务的履行,故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法官认为,本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于事实查明不清,应追加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查明这笔借款的真实情况,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意见或建议:

1、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超过30万即属于大额,需要提供银行流水,如果仅有借条,称以现金方式出借,在被告不能到庭对事实予以承认的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否则法院对于缺席判决会比较慎重。

2、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是否均在借款人处签名,如果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再看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债权人要对此进行举证。另外,离婚协议中对于债务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对外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向双方主张债权。

3、虽然法院审判中主要依据证据进行裁判,但依然要查清客观事实,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要坚守客观事实,努力争取一个公道。



从业以来参与过近百件交通、人损案件,对于人伤鉴定、保险理赔有丰富经验。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离婚、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大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2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