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韦某与赵某于2008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同居。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业务,财产高度混同,并以赵某名义购置了多处房产、车位、车辆及存有巨额银行存款。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韦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赵某名下的某小区住宅、车位、某小区公寓、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共计460万余元。一审法院酌定韦某享有40%份额,赵某享有60%份额,判决赵某向韦某支付折价款230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同居期间以赵某名义购置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以及分割比例是否合理;二、韦某主张的股权转让款、房屋租金及案外人房屋补偿款应否予以支持;三、一审对涉案财产价值的认定及折价款计算是否正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同居期间确有共同经营行为,收益混同无法区分,共同购置的财产使用了混同的共同收益。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收入、贡献及照顾女方等原则,酌定韦某分得40%份额,赵某分得60%份额,符合实际情况。赵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财产为其个人财产。涉案房屋、车位、车辆等归赵某所有,扣除赵某已支付的80万元及韦某应支付的车辆折价款6万元后,赵某应向韦某支付折价款230万余元。韦某主张的股权转让款、案外人房屋等因证据不足或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同居关系析产中财产高度混同、举证困难的局面,葛律师精准梳理双方共同经营、资金混同的庞杂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个人财产”的主张。在二审中,葛律师紧扣“收益混同无法区分”的核心事实,从公平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角度进行深度辩论,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40%的分割比例,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230万余元的财产折价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