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9月,胡某通过某求职网站了解到某供应链公司招聘货运司机,随后与某供应链公司签订《车辆加盟合作协议》及《车辆加盟附加协议》。协议约定胡某出资购买某品牌4.2米厢货车(车款12.6万余元),车辆过户至某供应链公司名下托管,所有权归胡某;某供应链公司负责提供货运信息、协助经营并代理结算运费。胡某先后交纳定金1万元及首付款5.6万余元,共计6.6万余元。此后,胡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经营期间,胡某主张某供应链公司虚构货源与收入,以欺诈手段使其签订协议,且收取的购车款未实际用于购车,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两公司连带返还购车款6.6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2600余元、运费70元及损失6900余元。某供应链公司答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已依约完成车辆代购及手续代办,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虚假宣传,胡某系因自身经营原因企图悔约。某融资租赁公司答辩称未收取胡某款项,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胡某主张欺诈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供应链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胡某诉请退还款项及赔偿损失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加盟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并非劳动或劳务合同,而是具有服务性质的有偿服务协议,且胡某在协议末尾手书确认已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胡某上诉主张某供应链公司存在欺诈,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同时,某供应链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代购车辆、代办相关手续等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胡某要求退还购车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运费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作为某供应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对能力。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为服务性质的有偿合作协议,夯实了答辩基础。其次,全面梳理履约证据,证明公司已依约完成车辆代购、手续代办及提供货源信息等义务,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欺诈”和“未用于购车”的指控。最后,在庭审中逻辑严密,有效引导法庭关注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及对方的举证不能,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