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周某经人介绍,为被告厉某从被告某公司承包的某小区水电安装工程提供劳务。2017年11月30日,周某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仅配备安全帽而无其他高处作业防护措施,不慎从约2.5米高处坠落受伤。周某先后多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创伤性颅脑损伤及术后感染等,共支出医疗费10.8万余元,其中厉某垫付6.2万余元,周某自行支出4.6万余元。2017年12月21日,周某与厉某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厉某一次性补偿周某10.5万元,周某不得再向厉某及公司主张权利。后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2万元,误工期180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在葛晓库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与厉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周某与厉某签订的《补偿协议书》能否免除某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某公司辩称,周某已与厉某签订协议并实际履行,约定了不再向公司主张权利,故公司义务已履行完毕,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厉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厉某未提供高处作业防护措施,存在过错;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补偿协议书》,法院认为该协议仅约束周某与厉某双方,且周某经鉴定构成伤残,伤情较重,故不予采信某公司的免责抗辩。周某在接受安全教育后未尽注意义务,自行承担10%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周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9万余元。按90%责任比例计算,二被告应承担22.4万余元,扣除厉某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补偿款,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与厉某连带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在原告已签订“一次性了结”协议的不利局面下,敏锐指出该协议仅具相对性,无法免除发包方违法分包的法定连带责任,成功突破维权障碍。其次,细致组织证据,通过收集居住证明、工资结算单等,成功将残疾赔偿金标准由农村调整为城镇,并准确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庭审策略得当,有效应对被告的免责抗辩,最终促使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