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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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50 万索赔案|西安葛晓库律师代理被告成功大幅减损,赔偿降至 3.9 万余元

发布者:葛晓库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其经商标权人某公司授权,享有“SIEMENS”等商标维权权利,该商标在控制器等产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自2018年9月起,非法使用带有“SIEMENS”标识的产品装配成集成控制电路销售。某局现场查获待销售的侵权产品,认定违法经营额为3.4万余元,并对被告作出没收及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并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某公司委托葛晓库律师等出庭应诉,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不知情且未实际使用,行政处罚已被执行,原告未受实际损失,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二、被告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责任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商标权人明确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商标许可未备案不影响起诉资格。关于侵权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销售,构成商标侵权。但因原告未举证证明除被扣押产品外被告尚有其他侵权行为,故不支持停止侵权的诉请;原告亦未证明被告行为对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故不支持消除影响的诉请。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采纳行政机关认定的3.4万余元违法经营额作为原告实际损失,并综合考虑案件情况,酌定原告维权合理支出为五千元。被告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因证据不足未被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公司经济损失3.4万余元;二、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五千元;三、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由原告负担八千余元,被告负担八百余元。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制定有效抗辩策略。面对原告高达50万元的索赔,葛律师通过深入梳理行政处罚卷宗与案件事实,成功促使法院将赔偿基数严格限定在行政机关查实的3.4万余元违法经营额内,大幅降低了客户的赔偿金额。同时,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成功驳回了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请,实现了大幅减损的代理效果,充分展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葛晓库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功底扎实,理论素养深厚,曾就职于重庆某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等部门,现为北京德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86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