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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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坠井侵权案!8 米深井坠落致残|西安葛晓库律师精准维权,全额拿下 29.6 万赔偿款

发布者:葛晓库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60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1月6日晚,滕某与其丈夫下班接孩子回家,到达某小区门口开车门下车时一脚踏空,跌入深达8米的污水井中。事故导致滕某胸椎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并构成九级伤残。经了解,该污水井位于某建设公司施工范围内,且未加盖井盖、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滕某认为某水务局、某排水公司、某水务集团、某城管执法局、某市政中心及某建设公司均负有管理或施工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9.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中,各被告均抗辩自身并非适格主体。某水务局、某水务集团、某排水公司、某城管执法局及某市政中心均主张,依据相关划转方案及管理规定,涉案污水井不属于其管理范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建设公司则辩称,事发地点系其封闭施工工地,已设置围挡并张贴警示牌,围挡系被小区开发商私自拆除,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冒险,应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污水井的实际管理人是谁,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挖掘施工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建设公司虽设置了围挡,但在围挡被破坏后未及时修复维护,未能保证施工安全,应承担侵权责任。滕某明知路段施工仍通行,亦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某建设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滕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其余五被告在事发时均非窨井管理者,不承担责任。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按80%比例赔偿滕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9.6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驳回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六被告相互推诿的复杂局面,葛律师精准锁定实际施工方某建设公司为关键责任主体,通过深入调查施工协议及现场围挡情况,有力反驳了其他五家单位的免责抗辩。在庭审中,葛律师围绕施工人安全保障义务展开充分论证,成功促使法院认定某建设公司未及时修复围挡的过错。同时,针对原告自身过错,葛律师合理引导法院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最大程度争取到80%的高比例赔偿。葛律师凭借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辩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近30万元的赔偿款,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葛晓库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功底扎实,理论素养深厚,曾就职于重庆某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等部门,现为北京德恒...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1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86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