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某小区项目的全部建安及室外工程,合同总价约6.6亿余元。合同约定承包人垫资施工至特定节点后,发包人按已完成工程量85%支付进度款;逾期付款超14天,需按日千分之一支付利息并承担合同总造价5%的违约金。某建设公司依约垫资施工,经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三方确认,累计产值达8700余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应付进度款7400余万元。为保障债权,某置业公司及张某共同出具《承诺书》,提供连带担保。因某房地产公司拒不支付,某建设公司委托焦某与葛晓库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7400余万元、违约金370余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一是工程款应付数额的认定;二是利息与违约金是否重复计算;三是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四是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认定。
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工程款未经结算、利息与违约金重复计算且违约金过高,并主张张某系职务行为不应担责。葛晓库律师据理力争,指出:首先,原告诉请系进度款而非结算款,数额有三方签字确认的进度表为据;其次,垫资施工背景下,利息属赔偿损失,违约金属惩罚违约,二者性质不同,依法可同时主张;再次,违约金系按应付进度款而非合同总价计算,符合约定且不存在过高情形;最后,张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于生效后30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7400余万元;分段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各期欠款为基数,按LPR标准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0余万元。同时,判决某置业公司与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万余元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把控能力。面对被告关于“未经结算、重复计算、违约金过高”的多重抗辩,葛律师精准界定“进度款”与“结算款”的法律性质,以三方确认的进度表夯实证据链条。同时,巧妙运用垫资施工的特殊背景,从法理上厘清利息与违约金的竞合关系,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双重主张。其严密的逻辑与扎实的证据组织,不仅全额支持了7400余万元的本金诉求,更确保了违约金与利息的全面获赔,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