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9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某公司协商一致,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某市的某小区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19万余元。原告依约分三次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同年12月22日,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并约定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在交房期限届满前,被告于2024年3月20日单方发出《延期交付通知书》。此后,被告又于2025年7月公示将交付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0日。面对被告长期逾期且交房时间遥遥无期的情况,原告李某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葛晓库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涉案合同、返还购房款219万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逾期交房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能否成立。
被告辩称,逾期交房系受疫情、重污染天气管控等客观因素影响,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延期事由,并非恶意违约。且案涉房屋已取得竣工备案,项目被列入政府保交房项目,预计近期即可交付,原告合同目的能够实现。被告强调,判决解除合同将打破交易预期,影响保交楼工作大局,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针对被告抗辩,葛晓库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首先,被告逾期交房时间已长达两年之久,远超合同约定的90日解除条件,触发了约定解除权;其次,即便案涉项目被列为保交房项目,但被告至今未能给出明确、可行的交付时间表,其违约状态持续存在,已导致原告尽早居住使用的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最后,被告主张的免责事由不能成为其无限期拖延交房的合法抗辩,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交付义务,且逾期交房长达两年之久,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虽然案涉项目被列为保交房项目,但被告至今没有明确的交付时间,故对被告迟延交房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19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19万余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7万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葛晓库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保交楼”政策及客观原因为由的复杂抗辩,葛律师紧扣“逾期两年且无明确交付时间”这一核心事实,有力论证了被告违约程度已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通过精准适用合同解除条款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成功打破被告的免责抗辩,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最大程度挽回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维权担当。
葛晓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