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请事假的批准权在于用人单位
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员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但批准权在于用人单位。员工提出请事假的,原则上应由本人事先亲自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明确请假的类型、事由、请假的时间,再按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如果员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应按旷工论处。
2. 员工请事假达到一定天数,不一定可以再休年假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员工是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还是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只要能够证明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享有依法休年假的权利。但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由此可见,如果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请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且用人单位不扣其事假期间工资的,将不再享有当年度的年休假;如果当年度的年休假已经享受,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8条的规定,员工将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于员工请事假、休年假等情形,应当及时的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员工进行签字确认。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注意,如果员工在当年度虽然请事假累计天数达到20天以上,但依据规定已经扣除其对应事假天数工资的,此时员工仍享有休年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予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