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用人单位会在招聘时要求女应聘者签下“不孕承诺书”,承诺自己未怀孕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怀孕,以此换取就业机会。但是,一旦劳动合同期间内发现女职工怀孕,是否承担《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则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因怀孕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也明确规定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因此,我们认为,即使女应聘者自愿写下了不孕承诺书,但由于该承诺书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本人的生育权和就业权,该份承诺书是违法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