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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最新判决?

发布者: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2552人看过

2021年7月6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的(2021)鲁民终125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L确认与山东省A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能否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L要求确认与山东省A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应当适用该法。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L应当在2006年,即在山东省新的工作岗位,也未向L支付基本生活费及缴纳社会保险时,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而L直至2019年12月才开始主张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并无不当。

2021年8月25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的(2021)鲁民申677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审认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2021年12月10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的(2021)鲁民申1164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原审中栖霞B厂对L2主张的双方在2007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本身未提出异议,主张L2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和构成重复起诉。对此原审法院认为,L2本案中提起的是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属于确认之诉,未涉及到债权请求权,不适用关于时效的规定。

2022年3月7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的(2022)鲁民申171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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