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最直接的表现即为申请辞职。要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键要考量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能否撤回或者撤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较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则相对自由。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换言之,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若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此时相当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否则双方劳动关系即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应注重自我调节职场压力,理性判断职业风险,任性辞职要不得。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确有辞职的权利,但一定要遵守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办理工作交接。为避免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亦不可任性辞职,一定要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该单方解除权行使容易,撤回就难了。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