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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摔成十级伤残,责任谁担?

发布者: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人身损害 |314人看过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邻里之间相互帮助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其他对待给付,为他人的事务提供帮助,被帮工人不予拒绝的事实行为。它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给付。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仍然是为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行为的,基于报偿原理,应当由被帮工人对帮工活动造成的风险承担责任。

作为一种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义务帮工致害责任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一)义务帮工活动的客观存在。帮工事实行为的客观存在是义务帮工活动的基础。帮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帮工活动的内容必须是正当、合法的,谋求非法利益的义务帮工活动,不具有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界定被帮工人应当以实际受益为标准,谁是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实际受益者,谁就应当为被帮工人。(二)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是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义务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二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三)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四)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确认民事责任的归属时所依据的标准和法律原则。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是由于帮工人出于善意帮助被帮工人,因此对帮工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属于被帮工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因此也是直接责任,应当遵守直接责任的基本规则。(参见王昊、曹从杰、景素贞:《因帮工受损害的责任承担》,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0期。)对于无偿帮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没有单独规定,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处理。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及2022年2月修正)第四条、第五条仍就无偿帮工关系的司法规则予以了统一,从解释依据上而言,可视为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无偿个人劳务关系”的进一步展开,事实上上述司法规则也是参考这一法条设计的。(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侵权责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版,第186页。)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原则上应当对无偿帮工人在提供帮工活动时自身遭受的损害承担法定责任,但应当考虑双方的过错,也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即当帮工人有过错时,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相应责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被帮工人对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也与情理吻合,还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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