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是否应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发布者:青岛专业劳动纠纷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270人看过

    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由于不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身份,不能再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待遇。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二,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而非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由此看来,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赵勇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见,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返聘人员不能像退休前一样享受劳动者的待遇。返聘人员与原工作的搞笑建立有劳动关系,并已经享有养老保险等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故返聘人员与学校再次签订的聘任合同九不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而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受《民法典(合同编)》等法规的调整。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